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漁業推廣委員會設置要點-107.06.21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漁業推廣委員會設置要點

107年6月21日106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一、為科學技術發展,建立教學、研究與推廣之完整制度,推廣漁業科技與管理新知,依農業委員會、教育部及科技部會銜發布之「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暨本校暫行組織規程第五章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設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漁業推廣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各級漁業機關(構),推動漁業推廣、輔導與教育工作。

(二)提供基層推廣人員、業者與漁民相關技術諮詢及經營管理之服務。

(三)配合漁業推廣單位編印有關漁業推廣教材或刊物。

(四)負責年度漁業推廣計畫之審定、諮詢及評估。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至二十一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或校長指定副校長一人擔任,並由水圈學院院長擔任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推動相關業務。

(二)委員:海洋科技發展處處長及水圈學院各系所主管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校院級單位就副教授資格以上具相關專長領域教師各推薦一名,陳請校長遴選後聘兼之。另得視實際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學者一名擔任委員。委員為無給職,任期為二年。校外委員得支領出席費與交通費。

四、本會置推廣教授五人,策劃推動各項推廣服務工作,由委員會就本校副教授以上具相關專長教師推薦十名,陳請校長遴選五名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並依其推廣工作性質,酌予減少授課時數二至四小時。

推廣教授為推廣業務需要得邀請相關專長教師協同推廣工作,並由本校聘為技術諮詢顧問。

五、本會置總幹事一名,由校長就校內教師聘兼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襄理會務,並酌予減少授課時數四小時。

六、本會每學期舉行委員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時,應請推廣教授列席說明年度執行成果並提供建言。

七、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